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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正定县华阳电器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49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正定县华阳电器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华阳电器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49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

被告正定县华阳电器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世国。

委托代理人李丽勇。

本院在审理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正定县华阳电器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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