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387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四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
法定代理人王根永,经理。
被告商河县维坤副食门市部,经营者邢维坤,经营地址山东省商河县白桥镇岳桥街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四季食品有限公司、商河县维坤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