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李伟敏,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叶芷兰、柳青,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新世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谷德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诉被告衡水新世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11××××.5)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衡水新世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水新世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