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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春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民三初字第317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春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张春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317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飘飘,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城,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春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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