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知民初字第51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文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轩仁堂大药房。
住所地驻马店市汝南县。
本院受理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汝南县轩仁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经审查,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涉诉注册商标“前列康”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对此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