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02号原告:苗占其。
委托代理人:李梅玲,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其良,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品荣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四区47幢1单元501室。
经营者:宋荣献,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联盟村3组。
被告:广陵区金阳光旅游用品厂。
经营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裔庙村。
经营者:刘太根。
委托代理人:曹伟,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占其与被���义乌市品荣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宋荣献)、广陵区金阳光旅游用品厂(经营者:刘太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占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苗占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