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4号原告成都秦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界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邵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眉山市恒辉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南城镇下牛市街。
法定代表人邱平,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的原告成都秦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公司)与被告眉山市恒辉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天然气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秦川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恒辉天然气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川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恒辉天然气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秦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眉山市恒辉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秦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