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李伟敏,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叶芷兰、柳青,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孙兆毅。
被告:北京市爱康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秋灵。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诉被告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爱康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11××××.5)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