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63号原告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琼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德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徐首中。
委托代理人黄磊波。
原告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6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胡 宓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