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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莎琪玛皮具有限公司、徐州娇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5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莎琪玛皮具有限公司、徐州娇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莎琪玛皮具有限公司,徐州娇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彦荣。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莎琪玛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蔡家其。

委托代理人:谢春松、李源,均系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娇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苗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莎琪玛皮具有限公司、徐州娇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64××××.7)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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