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9941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喜客来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1QDX637。
经营者:于国强。
被告:于国强,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古城镇小勒庄6组,身份证号码411××××××××××××971。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喜客来百货店、于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以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且两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