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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上海因几米科贸有限公司、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693号
案件名称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上海因几米科贸有限公司、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93号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仲国。

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因几米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圆。

被告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徐盛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被告上海因几米科贸有限公司、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胡 宓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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