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090号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凌志,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哲杰斯卡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叶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哲杰斯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