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初120号原告:李茂胜,男,1949年7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大连四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善水街21-33号20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宏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胜诉被告大连四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胜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茂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茂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