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91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光飞厨具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店用品城**栋****号。
经营者朱飞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光飞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光飞厨具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光飞厨具商行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