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静,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星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赵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年慧,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系被告一职员。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赵黎辉,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东明县,系被告一股东、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施年慧,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系被告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星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赵黎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31××××.3)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部分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