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伟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
上诉人杨伟斌因与被上诉人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涉案商品的发货地址系深圳市龙岗区,可认定涉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