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224号原告崔书林,男,汉族,1965年7月30日出生。
被告永城煤电集团光大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许世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崔书林诉被告永城煤电集团光大实业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永城煤电集团光大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书林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书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崔书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