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兴化市董德玲如海超市加盟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兴化市。
工商登记经营者董德玲。
委托代理人王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化市董德玲如海超市加盟店(以下简称如海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双喜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如海超市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海超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如海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如海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