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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65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晓毅、杜晓宽,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太升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崔德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凡、桂波,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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