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26号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述生。
被告武义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光普。
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义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被告武义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于2016年2月1日被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武义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