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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康泰利电子厂、郑建忠等与柯闽华、东莞市尚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7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康泰利电子厂、郑建忠等与柯闽华、东莞市尚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康泰利电子厂,郑建忠,柯闽华,东莞市尚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柯青虾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康泰利电子厂。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盆郭屋街25号。

负责人:郑元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磊,该公司职员。

原告:郑建忠,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唐磊,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康泰利电子厂职员。

被告:柯闽华,男,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东莞市尚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里牙塘工业区81号。

法定代表人:柯青虾。

被告:柯青虾,女,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康泰利电子厂、郑建忠诉被告柯闽华、东莞市尚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柯青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康泰利电子厂、原告郑建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康泰利电子厂、原告郑建忠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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