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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天津市河西区芳明金鸿茶庄、天津市安商茶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2民初3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天津市河西区芳明金鸿茶庄、天津市安商茶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天津市河西区芳明金鸿茶庄,天津市安商茶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3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市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芳明金鸿茶庄,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8号C3-1号商铺。

经营者黄芳明。

被告天津市安商茶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8号主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红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芳明金鸿茶庄、被告天津市安商茶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芳明金鸿茶庄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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