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终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第三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凌万权,亚太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陆客汽车快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陈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萨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绘。
上诉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因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惠珍审 判 员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