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18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亮装饰材料经营处。
经营者吕成英,泰安市岱岳区光亮装饰材料经营处业主。
委托代理人郭鹏,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欧普港科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建华,总经理。
被告海盐聪浩电器厂。
经营者金建琴,海盐聪浩电器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张婕,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亮装饰材料经营处、深圳欧普港科光电有限公司、海盐聪浩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