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14民初27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朱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初2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坤,系朱坤洗化百货业主,经营场所: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坤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