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38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商玛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周键。
委托代理人王梦菁,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俊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商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及注册地都在上海市奉贤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上海市奉贤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本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商玛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商玛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钱建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