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知民初23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金龙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2136B16。
法定代表人:彭志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该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缓交、免交和减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