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55号原告李伟敏。
委托代理人李刘敏,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华鑫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汉城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芦顺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与被告西安华鑫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伟敏以和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敏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