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63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出生地湖南省沅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
因本案于2015年5月1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始,被告人杨某租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园夏村瓦窑岗街二巷26号1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该处加工假冒“满某MANTING”注册商标的中华神皂。
5月1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杨,并当场缴获假冒“满某MANTING”注册商标的中华神皂6508块。
经鉴定,上述中华神皂共价值人民币833024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辩称其只是帮人加工产品,其法律意识淡薄,现认识到错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始,被告人杨某租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园夏村瓦窑岗街二巷26号1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该处加工假冒“满某MANTING”注册商标的中华神皂。
5月1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杨,并当场缴获假冒“满某MANTING”注册商标的中华神皂6508块。
经鉴定,上述中华神皂共价值人民币833024元。
案发后,因被告人杨某患××,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对被告人杨某作出暂不予收押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旷某波、李某乙、代某、谢某乙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赃物照片,租赁协议书,释放证明书,真假对比图,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及续展证明,鉴定书、产品价格证明及未授权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杨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暂扣在本院的现金人民币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赃物“满婷MANTING”注册商标的中华神皂6508块(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