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92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盛达美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南大街*******号。
经营者胡静,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横阳东路**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芭公司)诉被告郫县盛达美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者胡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欧芭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欧芭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欧芭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