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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郫县盛达美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24民初392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郫县盛达美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郫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郫县盛达美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92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盛达美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南大街*******号。

经营者胡静,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横阳东路**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芭公司)诉被告郫县盛达美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者胡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欧芭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欧芭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欧芭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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