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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韦友福、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1148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1148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韦友福、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114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韦友福,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14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韦友福,住广东省潮安县。

被告: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苏慧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韦友福、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韦友福、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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