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潮峰,男,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吴潮峰因与被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浙杭民申字第17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潮峰与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77元,吴潮峰负担9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