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7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百亮照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乔钢。
委托代理人方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红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百亮照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百亮照眼镜店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百亮照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