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27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成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峰,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珂,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泰市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