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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雷绒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526执778号
案件名称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雷绒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蒲城县人民法院;雷绒绒

案由

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6执778号蒲城县人民法院、雷绒绒:本院在执行雷绒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雷绒绒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雷绒绒支付罚金44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雷绒绒银行存款44560元(支付于本案罚金44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6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2)项等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雷绒绒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2021)陕0526执77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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