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71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系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系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众诚日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7099。
法定代表人:刁冬玲。
被告:辽宁永香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古城子乡上泉村门牌号060。
法定代表人:张永香。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众诚日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永香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