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先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布市街国税综合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马昭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暴风蝴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78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2层431店面。
法定代表人翁秀晓,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先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暴风蝴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中,因上诉人重庆先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