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4268号原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程来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隆源大厦A座3单元201。
被告北京万胜兴达百货商店第一分店,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向阳北街*号。
原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北京万胜兴达百货商店第一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原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