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贾剑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61号
案件名称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贾剑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贾剑方,广州市海印布料总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民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岗贝路266号210房。

法定代表人:翁国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卫俊,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连梅,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剑方,男,汉族,1959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被告:广州市海印布料总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29号14层内。

法定代表人:邵建佳,董事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蕾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希,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蚬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剑方、原审被告广州市海印布料总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7月15日,贾剑方向原审法院诉称:贾剑方于2007年申请了专利号为200720178991.8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现处于保护期内。

贾剑方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明确其结构为:单面透视膜下侧为粘胶层,粘胶层下面为底纸层;

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行,已经说明:底纸在使用时进行剥离,剥离后安装在车体玻璃上。

海印公司在蚬富公司的出租车后窗玻璃上张贴了涉案的广告材料,该广告材料与贾剑方专利完全吻合,落入贾剑方的专利保护范围。

海印公司与蚬富公司未经贾剑方授权,属于擅自使用。

海印公司与蚬富公司应负有连带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一、海印公司与蚬富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贾剑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

二、海印公司与蚬富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费用6万元;

三、海印公司与蚬富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开庭前贾剑方追加了诉请:请求判令海印公司与蚬富公司承担贾剑方维权费用4925元。

海印公司答辩称:一、我方为正常经营,委托案外人广州市名旺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和发布的广告,该透视贴系案外人名旺公司提供和制作的,我方不清楚该透视贴未经贾剑方许可使用,我方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贾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贾剑方无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其提供的大部分维权支出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三、贾剑方无证据证实被控侵权的广告贴与其申请专利保护的广告贴的权利要求书完全一致。

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贾剑方对我方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蚬富公司答辩称:一、我方事实上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我方在2012年将粤A×××××出租车的后挡风玻璃出租给案外人祥晖广告有限公司,涉案广告贴都是由该公司制作及发布,我方与祥晖公司实际是租赁关系,我方作为出租方没有义务和权利审查被出租方的广告材料是否侵权,客观上也没有可能审查其广告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

二、贾剑方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我方出租挡风玻璃收取的只是租赁费用,并未从祥晖公司发布的广告中获利;

三、不同意贾剑方主张的“维权费用”赔偿请求,因为贾剑方已经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此费用并非合理费用,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贾剑方对我方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贾剑方于2007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用于车体玻璃的广告贴”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8年10月15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20178991.8。

专利费缴费至2014年9月22日。

2014年7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31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贾剑方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范围是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一种用于车体玻璃的广告贴,包括下侧带有粘胶层的单面透视膜,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粘胶层的下侧为冷裱膜层,在冷裱膜层下侧为另一粘胶层,该另一粘胶层下侧为底纸层。

2012年8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的公证员区建儿、公证员罗添发根据贾剑方的申请,来到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征得涉案出租小汽车司机的同意,对出租小汽车身后挡风玻璃的广告贴中截取广告贴样本的情况进行了勘查和现场监督,并制作了保全证据工作记录一份,拍照共14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对现场取得的广告贴样本进行拍照(共2张)及封存。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就上述事实出具了(2012)粤广白云字第24865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涉案出租车车后窗广告帖上有“海印布料总汇”、“地址:广州市沿江东路429431号”字样。

海印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此地址是其公司的真实地址。

根据贾剑方申请,原审法院调取了涉案侵权物证即公证书所附广告贴样品,贾剑方指控涉案侵权产品是其中的紫色广告贴,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物证比对。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贾剑方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比对,贾剑方认为,涉案侵权产品第一层是单面透视膜,呈网状膜,网状膜被印成紫色,第二层是粘胶层是无色的,实物黑色与紫色之间有一层粘胶层,刮开背面黑色显露白色是紫色透视膜的背面。

带有小孔的网状膜叫单面透视膜,上面印有紫色的颜色是广告印刷颜色,即膜下层有一层胶,胶的下面是黑色膜层,黑色之下有粘胶层,符合专利的专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落入贾剑方专利保护范围。

海印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经贾剑方当庭剥开,没有被分开有四层实物,且根据专利书所述冷裱膜是不带孔洞的,而现场的实物全部都是有孔洞的,可以透过去。

被控产品没有落入贾剑方专利保护范围。

蚬富公司同意海印公司的比对意见,认为取样的紫色样品并不是公证书上取证的样品,贾剑方比对时并没有一层层剥开样品,专利书所述冷裱膜层是没有带孔的,但取证样品上是有孔的。

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贾剑方专利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贾剑方依法于2008年10月15日取得专利号为ZL200720178991.8,专利名称为“用于车体玻璃的广告贴”的实用新型专利,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贾剑方专利保护范围;

二、海印公司和蚬富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如果海印公司和蚬富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根据开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是一种广告贴,包括单面透视膜,其下侧带有粘胶层,粘胶层的下侧为冷裱膜层,在冷裱膜层下侧为另一层粘胶,另一层粘胶层下侧为底纸层,具有贾剑方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贾剑方专利保护范围。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蚬富公司称被控侵权广告贴是由案外人广州市祥晖广告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仅是提供发布平台,但是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印有“海印布料总汇”字样的广告贴是由广州市祥晖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的,故蚬富公司以此抗辩其仅是提供发布平台,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被控侵权产品上有“海印布料总汇”字样,上附地址“广州市沿江东路429431号”是海印公司的真实地址。

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内容是由海印公司发布的。

海印公司提供的其与广州市名旺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出租车尾贴广告发布合同并未详细约定广告材料提供方,海印公司作为广告主对相关侵权行为应当负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海印公司、蚬富公司均不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提供者,故原审法院认定两者共同使用了被控侵权产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海印公司、蚬富公司未经贾剑方许可,擅自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贾剑方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贾剑方专利权。

海印公司、蚬富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贾剑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海印公司、蚬富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海印公司、蚬富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贾剑方追加的要求海印公司、蚬富公司赔偿“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贾剑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难以确认,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贾剑方的专利类型、海印公司与蚬富公司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以及贾剑方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广州市海印布料总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贾剑方专利号为ZL200720178991.8,专利名称为“用于车体玻璃的广告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汽车广告贴的行为;

二、广州市海印布料总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贾剑方3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贾剑方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3元,由贾剑方负担873元,广州市海印布料总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蚬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诉广告贴并未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原审庭审时,贾剑方并未当庭逐层剥开被诉侵权实物,取证照片上显示被诉广告贴是紫色的,但最后取证下来的实物却是白色的,并非蚬富公司黏贴的被诉产品。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冷裱膜层是不带孔的,但庭审展示的实物均有孔洞,故原审法院认定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即使被诉产品构成侵权,蚬富公司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诉广告贴是案外人祥晖公司制作并发布的,蚬富公司仅仅是出租了车辆的后挡风玻璃给祥晖公司,收取的只是租赁费而未从祥晖公司的广告中获得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上诉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驳回贾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贾剑方负担。

贾剑方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诉产品已经在一审庭审时当庭层层剥开,蚬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事实。

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海印公司答辩称:海印公司不同意原审判决,坚持海印公司在一审时发表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

2.蚬富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关于被诉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案贾剑方请求法院保护的系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

一审庭审时,原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对,蚬富公司已当场确认公证获取的实物产品为紫色。

故蚬富公司现上诉声称公证获取的实物产品为白色,却无法提供任何依据,该主张显然与事实不符。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亦为一种用于车载玻璃的广告贴,包括单面透视膜,其下侧带有粘胶层,粘胶层下侧为冷裱膜层,冷裱膜层下侧为另一层黏胶,另一层粘胶下层可推断为底纸层,与涉案专利权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故原审认定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蚬富公司虽然上诉声称,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冷裱膜层不具有孔洞,从而主张具有孔洞的被诉产品不落入涉案保护范围。

但经查,蚬富公司所谓具有孔洞的部件为单面透视膜,而并非冷裱膜,被诉产品通过粘胶将单面透视膜与冷裱膜层相粘结,并不因此否定被诉产品的冷裱膜本身不具有孔洞的事实。

故蚬富公司上诉主张被诉产品的冷裱膜层具有孔洞、不构成侵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蚬富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蚬富公司上诉认为,其仅仅出租了挡风玻璃给案外人祥晖公司,并非被诉产品的发布者与使用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蚬富公司以经营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出租车上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使用者。

蚬富公司虽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来自案外人祥晖公司,并提交了合作协议,但无法证明该合同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其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系合法来源于案外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故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蚬富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