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华赏,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待业,住苍南县。
因赌博于2011年8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
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华赏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华赏及其辩护人何李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林华赏以低价购进假冒宣酒5年酒盒(内有“宣”注册商标标识)、古井献礼版酒盒(内有“古井贡”、“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二种注册商标标识)后,以每件50元(每件由4个包装酒盒、4个瓶盖、2个手提袋、1个外包装组成)的价格销售给张伯柱、张某父子(另案处理),从中牟利。
经查,在此期间,被告人林华赏销售金额达8万元。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林华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宣”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11041023号,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系“古井贡”、“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8164765号、第7045126号、第7417861号,注册有效期分别自201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止、自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止、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
经比对,被告人林华赏销售的酒盒包装材料上印有的“宣”、“古井贡”、“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标识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宣”注册商标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贡”、“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期间,被告人林华赏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华赏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华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伯柱、张某的供述,证人夏某1、周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证明、酒盒样品、商标注册证、银行交易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华赏无视国法,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华赏主动投案,并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华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华赏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华赏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