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03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系该公司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正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佳。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正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房地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