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825刑初33号
案件名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刑初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无业。

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林平,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如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吴林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时认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许可,在其位于龙游县城北开发区龙山路21号厂房内生产、包装假冒该公司“TIANNUO”注册商标的唇膏用于销售。

同年12月,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假冒注册商标规格为2160支/箱的唇膏230箱,规格为1620支/箱的唇膏158箱,前述包装入箱的唇膏每15支一件,共计50184件,另有未装入箱子的散装唇膏156483支。

涉案数额190941.03元。

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5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的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生产的假冒产品尚未销售,未对商标所有人造成实际损失;

悔罪表现较好,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

没有再犯可能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缪某、徐某、吕某、周某等人的证言,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劳动合同、唇膏、模板、包装物,厂房租赁合同,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接受证据清单、订购合同、授权书,龙游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保管委托书,发还清单,销毁清单,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声明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天娜品牌价格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位使用权证、订购单、国际贸易单,受案登记表,浙江兰洛诗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鉴定结果告知书、价格鉴定告知书、送达回执,扣押清单、浙江省代罚没款专用票据,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的赃款50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侵权唇膏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