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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5刑初751号
案件名称林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75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2015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远,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岳彩绪出庭支持公诉,林某及其辩护人任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丰禾园物流园内的**物流发货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阿迪达斯(adidas)、NIKE、NB运动服,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民警在**物流起获印有阿迪达斯(adidas)牌子球衣23950套、NIKE牌子球衣3130套、NB牌子球衣4530套。

上述产品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其中阿迪达斯(adidas)牌子球衣23950套、NIKE牌子球衣3130套的货值为18956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林某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为涉案货物是一位泰国老板让其收集的��次品,收集好后卖给该老板的价格是每套7元;

该老板带一个翻译到其档口,给其订金约7万元,让其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货物,剩余货款在收到货物后再支付。

涉案货物是其在其他商铺以每套6元多的价格收回来的,其知道这些货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辩称,林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产品被查扣,属于犯罪未遂;

林某当庭认罪悔罪,是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综上,请求对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丰禾园**物流,以邮寄发货的方式销售批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adidas、NIKE、NB运动服,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民警在**物流起获印有adidas牌子球衣23950套、NIKE牌子球衣3130套、NB牌子球衣4530套。

���述产品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其中adidas牌子球衣23950套、NIKE牌子球衣3130套的货值为189560元。

商标注册证号为3921767号字母、图形组合商标所有人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等,上述商标在其注册有效期内。

商标注册证号为4581865号图形商标所有人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等,上述商标在其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林某销售的球衣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林某在侦查阶段的辩解及在庭审中的供述,证人黄某、毛某甲、毛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起赃经过,**国际物流进仓单,林某的健康检查笔录,商标注册证资料,林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明,现场监控视频截图,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有误,予以更正。

林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林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adidas球衣23950套、NIKE球衣3130套、NB球衣4530套,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志钊审 判 员  钟燕芳人民陪审员  谭兰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莎洪瑞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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