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初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永涛,永利百货洗浴日化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永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