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42号原告:中山市世医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世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泽平,广东XX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秦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中山中医院),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棉,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廖祥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壁伟,该医院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世医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医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2006××××.X)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世医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世医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世医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中山市世医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红 妮审 判 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马 燕 清二〇一六年三月××日书 记 员 廖建锋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42号原告:中山市世医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康路3号105-109,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世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泽平,广东XX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东区瑞庆路528号23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秦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中山中医院),住所地中山市西区康欣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棉,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廖祥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壁伟,中山市中医院医教科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世医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医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20060668.X)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世医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世医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世医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中山市世医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