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苏13执33号 江苏蓝之蓝酒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典酒业有限公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蓝之蓝酒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典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申请人5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300元、负担本次案件执行费7993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蓝之蓝酒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典酒业有限公司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结案。
至此,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的(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