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3685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益武,男,汉族,1974年1月7日生,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益武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