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22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芳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东盛之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赵大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明胜,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德龙便利店业主,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王垌村198号。
经营者:左德龙,男,汉族,1988年9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新民,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东盛之美贸易有限公司、左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