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奔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焕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建国。
上诉人上海奔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主要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因淘宝网的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应为杭州。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原审法院将上诉人及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鞠晓红审 判 员 袁 玮代理审判员 刘胥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